司法鉴定:嫌疑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15-09-08     视频长度: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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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封面,我们再来关注南京宝马肇事案。今年6月20日13时53分左右,在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这起案件日前再起波澜。6号晚上9点多,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过他们的官方微博发布了消息。说,经过司法鉴定,该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司机王季进肇事的时候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昨晚,另一位马自达车内受害人的家属称,他们已经和律师商量,打算联系另外一家鉴定所,申请重新鉴定。南京交警这篇微博转发量已达11700多次,评论有一万八千多条。网友们纷纷质疑,什么才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鉴定结果是怎么得出来的?这种鉴定能不能区分真实的病态和刻意的表演。这些评论中甚至有网友说,“司机又被精神病了吗?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

19点01分南京交警又通过微博公布了“6·20宝马肇事案”司法鉴定的过程。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称,是在慎重检查鉴定了每一个细节之后,才做出了客观公正的科学鉴定意见。

伴随着司法鉴定结果的公布,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样一个专业的名词在一夜之间成为了网络搜索的热词。这种病,是指患者在短时间,通常是指两周内,从正常状态发展为具有显著异常的精神病性状态,如迅速变化的幻觉、妄想、剧烈的情绪变化或言语、行为上的紊乱。也就是说这样的一种疾病,至少是具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这样三大临床的特征。而这样一种疾病它在临床上有的时候也会出现,在司法领域当中也不是第一次。比如说在2012年6月17号,山东临沂,有一名36岁的女司机张彦。在小区里她突然开车撞向一辆电动车,撞飞了车上的一对母女。肇事之后张彦还脱光了自己的衣服,躺在马路上阻止救护车进入小区去施救。最后导致被撞伤的4岁女童不幸离世。最后张彦被鉴定为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并且是完全不具备刑事责任的能力。

那么怎么样来认定王季进他在作案的时候就刚好是处于这样一个病发的状态呢?如今当我们再来回看王季进提审的画面时,似乎也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印证。王季进在派出所里,曾经有过用头撞墙等过激行为。而警方为了防止不测还给他戴上了头盔。

那么构成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样一种鉴定结论,它需要哪些必要的依据?这样的结论对于案件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的认定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我们来听听法学专家的介绍。

经过两个多月的等待,南京宝马撞车案的司法鉴定结果终于出炉了。但是结果却是质疑纷飞,究竟是我们多疑了,还是鉴定结果的公布缺了些什么呢?这样一个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来无影去无踪,捉摸不定,瞬间发作的时候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瞬间好了,又是正常人一个,这将会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测并且无法追责的安全隐患。另外,公众之所以对这样一个听上去非常生僻的鉴定结论有如此的关注,其实也是在担心,所谓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会不会自此以后就变成一个免责的借口了呢?舆论的疑问不是要给南京司法部门增加压力,更不是要搞先入为主的未审先判。关键是要在过程和依据上,让公众真正的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