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拆迁房商业网点也要交存房屋维修资金  12-03-08     视频长度: 0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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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后,市区七区范围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都需要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那么,都有哪些类型的房屋需要进行交存,交存的标准又是怎样制定的呢?

从3月1日起,除了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时需要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外,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写字楼和商业网点等各类非住宅房屋也要按照规定交存。但属于单个业主所有,并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房屋除外。

此外,房产证由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可自愿交存房屋专项维修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成本来确定。其中,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133元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51元交存。

已经交存公积金的业主,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来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提取比例由房屋主管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确定。此外,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建筑面积分摊计入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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