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明年3月1日起实施  11-12-21     视频长度: 0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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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今天召开的有关发布会上了解到,《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将于明年三月一日起正式实施。七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交存工作将同步启动。需要交存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房屋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写字楼、商业网点等。

2.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住宅,以2010年我市高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670元,多层1020元的标准来算,分别需要交存13360元和5100元的专项维修基金。

3.出售公有住房从售房款中提取,为保持新旧政策的一致性,出售公有住房的交存标准为:购房人按照售房款的2%交存;售房单位按照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4.市有关部门收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将委托专业银行,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帐,实施一户一帐管理。如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保修期满后出现故障,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责任人可以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提取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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