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一起消费维权案件。徐先生从某大型超市买了四瓶进口芦荟蜂蜜茶,却发现网上有资料显示禁止将芦荟用于普通食品,便将超市告上法庭,可最终他的索赔要求却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上午9点半,案件在市北法庭民四庭开庭审理。原告徐先生说,去年10月份,自己花了270元钱,从一家大型超市买了四瓶进口芦荟蜂蜜茶,回家与岳父饮用后感觉不适,上网查询后,竟然发现国家卫生部有明文规定,芦荟禁止用于普通食品,只可用于保健食品。
随后,徐先生就以这份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为依据,找到超市方面进行协商,并索赔10倍补偿,但超市方并没有同意。于是他便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还附加了误工费、交通费、诉讼费等损失的追讨,共计4500余元。
最终,经过法庭主持调解,双方现场达成一致:按照购物小票的金额,原价退还芦荟蜂蜜茶的费用。
闭庭后,超市方面表示,对于这位徐先生,他们并不陌生,这位“较真”的消费者,曾多次在各家商场购买有争议的产品,然后挑刺要求索赔。上次,他就因为买的金戒指少了0.02克,让某商家赔偿了500多元。这次“出师不利”,很有可能是他对2009年新更正的《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并不了解,因为在这两项规定中,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已经被批准加入各类食品。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保存法律证据,但同时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适度维权,如果存在“知假买假”等不正当消费行为,将很难获得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