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2号,即墨发生一起抢劫金店案。事情发生后,即墨警方在33小时内成功破案,将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抓获归案。今天上午,即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某抢劫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董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6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董某某预谋抢劫位于即墨市鹤山路366号的“即墨市大众金店”。当晚19时58分许,董某某用帽子、口罩遮脸,步行进入该金店。期间,董某某手持锤子朝店内三名女工作人员挥舞,将店员恐吓走后,用锤子砸碎店内西侧柜台玻璃,抢走黄金项链32条。事情发生33小时后,警方将其抓获,并追回了被抢物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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