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提高在岗乡村医生待遇实施方案》近日出台,着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真正发挥乡村医生在广大农村健康“守门人”作用,不断夯实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基础。
根据方案,我市将提高规划内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及其从业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比例和一般诊疗费标准;鼓励为村卫生室购买医疗责任险;鼓励发放村卫生室运行补助;鼓励乡村医生承担农村居民长期医疗护理工作;通过购买乡村医生服务方式适当提高在岗乡村医生待遇。
具体内容包括:按照不低于48%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按照不低于其服务人口筹资总额48%的标准经绩效考核后拨付相应的补助经费;将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由6元/次提高为10元/次;支持乡村医生承担农村居民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涉及的医疗服务;将基本药物补助由6000元/人提高到不低于10000元/人;为村卫生室购买医疗责任险,每个村卫生室投保资金不低于3000元,用于村卫生室意外诊疗事故的赔付;发放村卫生室运行补助,每个村卫生室不低于3000元,用于村卫生室正常运行所需基本诊疗设备设施维护。
方案提出,各区市作为保障乡村医生待遇、落实补偿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出台提高在岗乡村医生待遇配套措施。对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区市,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相关标准,确保在岗乡村医生待遇能够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