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使我市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及在青务工、上学的非青岛籍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根据《通知》,外来务工非青岛市户籍人员的救助条件由原来连续居住3年以上,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2年以上调整为“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满1年”;将非青岛市户籍但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临时救助最高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万元提高到2万元。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因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救助标准,由原来的1500元调整为原则上本科5000元,专科以下3000元。
《通知》要求,各区(市)设立紧急救助备用金,在突发事故及其它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困难和低保家庭因患重大疾病急需住院却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启动临时救助绿色通道,24小时内直接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和生活物资,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