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成被告 副局长出庭应诉  15-03-12     视频长度: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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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依法检查,却被企业拒之门外,依法处罚后,又被告上法庭。今天,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市环保局副局长出庭应诉。

宣判现场,除了代理律师,市环保局副局长也出现在被告席上。2014年10月15号晚上9点,市环保局的执法人员,到青岛浦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浦铁公司保安却以未得到负责人同意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厂区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0条,2014年12月1号,被告市环保局给予原告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浦铁公司只是遵从公司内部管理,并没有拒绝接受检查。

原告还指出,检查当天,环保局执法人员并未全部身穿制服,其中一辆执法车辆并未喷涂环保标识,而且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向保安晃了一下证件,检查程序不合理。

法院认为,市环保局作出的罚款,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并无不当,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案件的判决并没有影响,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