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将于本月20号开始施行。《办法》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登记设立,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影响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严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和欺骗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搬迁。
下一步,我市将建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诚信评价系统,加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