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实施新的《校园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15-01-25     视频长度: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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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教育局出台新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将于2月1号起实施。

《规定》指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该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中小学、幼儿园规模在5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500(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1000(含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按照增加人数2‰的比例增配专职安保人员。   

严格执行校外人员入校登记及审验制度,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应当在校园内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与一键报警装置,并安排专人监视值守。

中小学校每月至少应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在校生较多的中小学、寄宿制学校、使用校车的学校,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相关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学校要加强与气象、环保部门的联系,根据预警信息自行决定减少、停止学生户外活动或停课。学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安全事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