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也要“过堂” 今年已公开审理133起减刑案件  14-08-01     视频长度: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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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定罪时,应先由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然后经过法院的审判量刑定罪。服刑犯人的减刑,过去都是通过监狱提起申请,法院审核书面材料后,给予犯人是否减刑的判决,但现在不同了,为了保证减刑案件的透明度,今年年初开始,涉及职务、金融犯罪以及涉黑案件的罪犯,在减刑时也必须通过公开审理。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服刑人员杨某某的减刑建议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年29岁的杨某某,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多次获得表扬,所以青岛监狱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减刑四个月。在庭审的过程中,监狱管教人员不仅出具了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等证明杨某某服刑期间表现的材料,还提供了两名与其共同服刑人员的证明材料,其中一名服刑人员出庭作证,加上现场的询问,最终,检察院同意了监狱对杨某某减刑四个月的建议。

本次庭审,不仅有十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部分市民代表旁听,合议庭成员中还有一位人民陪审员。据了解,这是为了防止在减刑、假释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

据了解,在执行上级指导意见的同时,为了使减刑假释案件更加透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它几种犯罪的减刑、假释,也都采取了公开审理,今年已经公开审理此类案件13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