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号下午1点30分,罗菲出现在北京市二中院西门口。她扎着马尾辫,上身穿浅白色卫衣,下身穿牛仔裤,显得很干练。当看到有记者拿着机器拍摄时,罗菲将脸扭向一边,并不时用手将脸部遮住,躲避镜头。之后,书记员将罗菲带进法庭。庭审在不久后开始,并未对记者开放。
起诉书显示,2011年6月13日,在张曙光被抓4个月后,其情人罗菲,因涉嫌受贿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去年1月,罗菲被东城检察院获准取保候审。今年8月,东城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罗菲涉嫌受贿罪,将此案报送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检方经过审查,在起诉时将罗菲的罪名由受贿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起诉书还显示,检方并未将罗菲的涉罪行为定性为“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条,如果检方起诉罗菲的罪名最终被法院判决认可,罗菲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如果以受贿罪起诉,则起步就是重刑。
32岁的罗菲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是一名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铁路文工团参加2010年的青歌赛。据指控,2007年至2011年1月间,罗菲明知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给予的款物,是张曙光的受贿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8万余元。2011年6月10日,罗菲被查获,涉案款物已追缴。检方认为,罗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9月10日张曙光受审时,检方出示了罗菲的证人证言,其承认与张曙光是情人关系,并接受杨建宇给予财物的事实。在7号的庭审中,罗菲也承认指控事实,并表示认罪。此案当庭未作宣判。
因妻子很早就带着孩子移居美国,并在美国买房、开公司,所以,张曙光在原铁道部素有“裸官”之称。据张曙光受审供称,2005年年底,他刚被提拔为铁道部运输局局长不久,就认识了铁路文工团的女歌唱演员罗菲,之后就喜欢上了罗菲,可以说是非常喜欢她。而张曙光周围的人,也知道张曙光对罗菲很喜欢。作为张曙光的情妇,罗菲开始成为高铁民企老板讨好的对象。
张曙光承认,在追求罗菲的那段时间,他的花销开始变得较大。正在此时,今创集团总裁戈建鸣找到了张曙光,表示有事尽可以找他。于是,手头开始不宽裕的张曙光就给戈建鸣打了电话,说需要用一些钱,让其准备200万元送到北京。电话里,张曙光没说用钱做什么,戈建鸣也没问。戈建鸣到京后,请张曙光到酒店吃饭。饭后,他在停车场将一个黑色的拉杆箱交给了张曙光。张曙光回家打开箱子,看到了里面装的200万元现金。其中,有七八十万被张曙光放在保险柜内,用于他和罗菲的日常开销。后来,张曙光又用上其余的钱,加上自己以前的积蓄,给罗菲买了套房子。
在张曙光受审时,向其行贿的广州中车公司老板杨建宇证言显示,为了得到张曙光的帮助,2007年12月,罗菲要去香港玩,杨建宇就安排香港公司的司机接她,并带着罗菲在香港表店选购了一块20万-30万的手表。后来杨建宇和张曙光见到罗菲戴的这块手表,还在一起议论过,张曙光觉得这表挺一般。
2008年年中,杨建宇和张曙光、罗菲一起吃饭。席间,罗菲说想买辆车,杨建宇说赞助赞助。没多久,杨建宇给了罗菲30万元,让她买车。罗菲没有推辞,当场收下了。
2-3天后,罗菲当着张曙光的面说杨建宇给了她钱买车,张曙光表示感谢。2010年十一长假期间,二人购物时,罗菲又看上一块手表,杨建宇自己提了50万现金,买了那块表。2008年底,罗菲又抱怨收入太低,平时演出也不多,没有演出收入就少。杨建宇赶紧提出,让罗菲到他的北京公司做企业宣传和形象策划,张曙光同意。杨建宇就开始给罗菲发工资,每月1.6万元,前后发给罗菲三四十万元“工资”。杨建宇公司的员工则作证称,罗菲并不在公司上班。
据悉,除张曙光的情妇受审,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的情妇钟华、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苏顺虎的妻子叶晓毛也将受审。检方指控,闻清良涉嫌的6起受贿事实,有3起是伙同情妇钟华受贿,金额近1500万元。而苏顺虎的妻子叶晓毛则被指控助夫掩饰、隐瞒受贿所得1300余万元。
近几年,在众多贪腐案件中都有情妇的参与,她们有时直接参与官员的腐败活动,或作为中介斡旋行贿受贿。那么,贪官的情妇到底该当何罪呢?此前有不少贪官情妇被定过受贿罪: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的情妇唐薇,广盐集团原董事长沈志强的情妇白丽清,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的情妇王建瑞,都被定为受贿共犯。张曙光情妇罗菲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但从案情看,罗菲积极参与受贿,而非仅仅是在张曙光受贿之后,对赃款进行窝藏、隐匿,那么其涉嫌的受贿罪是否也有必要予以追究?还是希望司法机关秉公执法、除恶务尽,将张案中可能存在的受贿共犯一并绳之以法,避免可能的重罪轻罚,既打老虎,也打苍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