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8号下午,市民张先生驾驶出租车,在闽江路和福州南路路口左转时,与一辆无牌摩托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小刘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张先生将小刘告上了法庭。昨天下午,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由于身体原因,原告张先生和被告小刘均委托代理人出庭。法院判定,停车、施救、检测、维修等费用由双方平摊,但在停运费上,原被告产生了分歧。经过协调,最终被告同意支付3600元的停运费,并在当天打入原告账户。审判员介绍,像这种数额较小的交通事故案件,他们一般会联动交警,进行诉前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