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性奴案宣判 主犯李浩一审被判死刑  12-11-30     视频长度: 0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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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为控制妇女进行淫秽视频表演赚钱,在其购买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后将6名妇女骗来囚禁于地洞内。期间,李浩多次强行与6人发生性关系。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浩指使、胁迫段某某并直接参与杀害一名被囚禁妇女。2011年3、4月份,李浩开始组织被其控制的妇女在地下室通过网络进行淫秽视频表演。2011年6、7月份,李浩又指使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杀害另一名被囚禁妇女。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李浩组织被其控制的多名妇女卖淫。案发后,被告人李媛在明知其兄李浩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资助李浩1000余元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李浩的胁迫、指使下,被告人段某某参与杀害两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参与杀害一名被害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这三名被告在受到李浩囚禁、威胁的情况下被胁迫参加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刑。被告人李媛犯窝藏罪,判处缓刑。

两年时间里,拘禁、虐待、杀害多名女性,发生于地下数米深处的洛阳性奴案一经“解密”,引起了广泛关注。

洛阳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郭丛斌向广大市民致歉的同时,认为李浩一案发案时间长达两年之久,而作为公安机关没能及时发现,这说明公安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不扎实;特别是分管治安的民警、社区的民警作风不深入、不细致,暴露出治安基层管理工作的薄弱和部分干警工作责任心的缺失。

针对李浩一案中暴露出来的问题,9月24日,经洛阳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四名责任人被停职:分别是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副局长兼社区警务大队大队长翟继军、车站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教导员崔伟、车站分局副局长兼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翟敬普、车站分局副局长兼社区警务大队大队长李拦洪。

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作出对李浩事件的处理意见,李浩被开除党籍公职,其所在单位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大队长余洪文也被停职检查。此外,洛阳市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浴池、小旅馆、小网吧等“五小场所”的清理整治力度,逐级签订承诺书。

那么,这个被称为“色魔”,4年内挖了一个深达6米的地窖囚禁6名女子,并致人死亡的李浩是个什么样的人呢?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李浩虽然家境贫寒,家中连电视都没有。但他曾经努力上进,曾是村民教子的榜样,乡亲眼中的“好娃”;他当了9年消防员,熟悉破拆防爆。事发后,李浩的父母倍受打击,早出晚归避村里人,晚上在家都不敢开灯。家人觉得,是“穷”导致李浩心理扭曲,一次参加同学会,结果囊中羞涩,让他深受打击。李浩当时表示,今后要“做一番大事”。谁也没想到,后来他竟犯下这样的“大事”。

警方表示,2009年,李浩通过上网知道裸聊可以挣钱,于是想找个安静的地方。李浩所挖地下室,是2008年以他妻子的名义购买的,但他的家并不在这个小区,他的妻子不知道有这回事。6名被囚禁的女孩都是李浩从洛阳市不同的KTV、小美容美发店、按摩店等场所,以招嫖为名诱骗、囚禁到地窖内。这起案件,不禁让人惊叹,现代社会竟然还暗藏着如此深刻的人性之殇,其所挑衅的社会底线,远远突破公众的容忍范围。不光是单位管理出现了失效,整个社会都因为陌生人的环境,而呈现出管理虚空趋势。本案中,嫌疑人耗时一年在闹市居民区开挖地窖,并囚禁他人长达近两年时间,周围的市民一直毫无觉察,固然嫌疑人作案手段高明,但也从另一侧面说明社会管理所面临的挑战。不可思议的案件背后,总有一系列的生成土壤。性奴案的发生,应该对我国当下的社会管理创新,有着别样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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