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到过期商品,超市必须给予十倍的补偿款。没想到在江苏省常州市,有人利用这一点,成了专门的超市“找茬员”,故意购买过期商品来索取赔偿,结果引起消费纠纷,还逼得超市报了警。
消费者无意买到过期商品,到超市进行索赔,本是合情合理的维权行为。但故意购买过期商品来索赔,性质就有些不一样了。那么,像常州孙先生这样,屡次购买过期商品后进行索赔,您是怎么看的呢?这样做是维权,还是“找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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