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北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被告王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将获刑。2002年3月,被告人王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双方约定王某以13.3万元价格将位于佳木斯路一所房屋出售给刘某,但王某却一直未给刘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于是,刘某将王某告到了法院。
当时,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但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可王某不仅没有履行判决规定,还于2009年6月将佳木斯路上的房子以低于市场价近30万的价格卖给了另外一人,这使得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据介绍,目前全国法院的执行到位率只有50%%,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往往通过转移、隐藏、损毁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被执行财产,致使法院裁决不能履行,而这些也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