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原副院长刘青峰被判14年  11-04-18     视频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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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青峰受贿案一审近日宣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青峰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刘青峰没有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刘青峰利用其担任青岛中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诉讼、执行、涉案物品拍卖、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伙同其妻员小丽、情妇李涛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35.5万元、银行卡金额人民币11万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为其个人及其特定关系人购买房产3套,由他人为其个人免费装修住房一套、为其特定关系人免除应支付的拍卖佣金7.01万元。以上刘青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4万多元。

此外,刘青峰归案后检举揭发周新吉伙同他人抢劫致1人死亡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刘青峰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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