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了解到,新修订的《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将全面规范我市维修资金管理,推动维修资金使用提速增效。
《办法》共分6章、43条,进一步明确了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监督管理等部门职责分工,规定了商品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交存环节,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强化维修资金监督管理。根据《办法》确定的交存标准测算,目前我市商品房维修资金执行交存费用标准主要分为两类,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3元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或者配备电梯但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1元交存。《办法》明确,在现有维修资金使用“一事一议”基础上,增加“多事一议”方式,根据房屋、设备使用年限和周期推行“预维修”。简化一般使用程序,维修资金使用公示时间由7日调整为5日,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办法》设置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兜底保障条款,同时明确,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按照年度转入业主房屋分户账,业主随时可通过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查询房屋分户维修资金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