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就健全基本生活制度、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等4个方面,提出15条具体措施。其中明确,我市将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落实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原则上分别在25%至35%和35%至45%之间,城乡低保标准比例逐步缩小,到“十四五”末,全市低保标准实现城乡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