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任评说,听我心观点,大家好我是翼展。最后律师说可以考虑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那么实际操作中怎么才算重大误解?以下情况您可以做个参考,一、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非合同相对方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二、重大误解中的误解应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也就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就好比你说30年我说40年,咱们压根没想到一块去。三、产生重大误解的合同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会使得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四、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应当是由于误解才签订合同。若没有误解则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然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有这样的情形,或许就可以认定重大误解,不只是我们的当事人,重大误解存在于各行各业,各种类型合同之中,如果您也正为此范畴,也可以参考一下。新闻中的矛盾,是使用年限,使用年限缩水的情况是怎么产生的?这个年限是开发商拿地开始算的,一般情况下拿地就要搞建设了,但是还有一些地可能因为土地手续、流程等等问题,开发商没能在第一时间进场建设,土地被空置但是土地使用时间,仍旧在进行着计算。像这种情况你销售的时候肯定是应该跟消费者说明白的,毕竟这与消费者的利益是直接相关的,但是两位消费者的表达很一致,不知情。如果这种误会产权年限的情况发生在一个人身上,咱说这个可能真是误会,或许是销售最初跟消费者有些沟通不畅,但光通过我们来维权的就有两位消费者了,除这两位之外,还有没有其他人?这里面有个道理,一个人误会,叫做误会,可如果这种误会存在于多个人身上,那就未必是误会了。富力在面对我们的时候,态度非常的审慎,人家说的话也没什么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有更多的有类似遭遇的朋友,也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来看一看最终的结果到底是开发商胜诉、重大误解,还是消费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