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九十三条,重点围绕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随着新版物管条例的落地,以往存在于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不少难点堵点将得以化解。
《条例》提到,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积极探索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明确了镇街、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组织、指导、监督等相关职责;《条例》对前期物业的规定也进行明确,其中提到,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针对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的问题,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条件、人员组成、解散情形等进一步细化,并结合各方提出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故缺席,致使业主大会成立存在瑕疵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参加或者拒不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业主委员会有了合法“身份”。《条例》明确,实行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制度,业主大会凭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以及其他规定材料,可以开设银行账户,未来将有效解决共有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承担等物业管理矛盾焦点问题。
此外,《条例》对物业企业和员工、业主委员会及成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业主委员会职责及应当公布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禁止行为、成员职务终止情形、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新旧业主委员会工作交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