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高发,由此滋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8月29日,平度法院开庭审理了刘某等7名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而该案也是平度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某,利用手机网络联系到陈某、沈某等六名被告人,通过微信向其以每条5到15元的价格,收购大量其非法查询获取的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再将这些非法获取信息对外出售获利。
据被告人陈某、沈某等交代,这些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车辆信息,是利用其在交警部门工作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的,交易条数已经超过一千条。公诉机关认为,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7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于今年再次细化。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家庭住址、财产情况等。在日常生活中,市民一定要注意提防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损失,比如,各类生活单据不可随意乱丢,在社交软件上尽可能避免透露或者标注亲戚好友的真实身份信息,提高信息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