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从2016年1月1号起,对用人单位1级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三项待遇已于近期划拨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调整后,1级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6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标准执行,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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