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手机爆炸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再起。继三星Note7手机爆炸后,10月30号,云南楚雄姚安的郭先生的三星s6手机也炸了,还把眼睛给烧伤了。
中午两点左右,记者在楚雄复明眼科医院见到了郭先生,他的双眼眼睫毛已经被烧掉了,右眼眼球伤的比较严重。郭先生说,10月30号凌晨2点多,他回到家中,觉得兜里的手机有些发热,于是拿出来查看。
医生说,郭先生的眼睛通过治疗预计可以康复,但将来可能出现眼干问题。郭先生说,他的三星s6手机是今年4月份在禄丰一家手机店通过分期付款买的,事情发生后,家人联系了店主和三星客服。
针对郭先生遇到的这一情况,记者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以后,因为产品自身的缺陷,导致了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厂家和销售商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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