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人社局日前下发的通知,我市将对年收治工伤尘肺病患者达到50人及以上的工伤定点医院,试行按年度人均总费用限额结算,标准暂定为2.7万元。实际人均总费用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对低于标准10%以内的部分,奖励医院30%;费用高于限额结算标准的,对超出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定点医院分担30%。
此外,用于治疗尘肺病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不受工伤保险目录范围的限制。工伤尘肺病患者个人负担额按医疗费实际发生情况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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