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日前颁布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新建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设置、建设及管理条件,进一步促进配套设施顺利完成,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条例》规定,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权界定以及建筑节能等提出建设要求,保证项目配套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配套费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进度,拟定建设年度计划,促进配套设施顺利完成。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的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社区养老、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改作他用,违规开发企业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