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在认定标准方面,以前主要包括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本次《通知》打破户籍限制,将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纳入政策覆盖范围。同时,认定范围由原来9类人员扩大到10类人员,增加了“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
据介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一系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