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一审宣判  16-06-30     视频长度: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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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可总有人为了个人利益破坏环境。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影响。今天上午9点半,莱西市人民法院就对4起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共有11名被告人被判有罪。

被告人战某、张某志、张某在挖取风化砂过程中,将风化砂坑内废盐酸放到南侧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经测量土坑内废酸液为428吨,经莱西市环保局监测,外排土坑内液体PH值小于2,属腐蚀性危险废物。被告人战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志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穆开办虾皮、蟹腿壳加工厂,组织被告人宋某某、邓某某、崔某某、张某山用盐酸浸泡、水清洗、氢氧化钠蒸煮等方式从蟹壳、虾皮等中提取生产甲壳素的原料。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酸液通过地下暗管直接排放到野外,经环保部门检测暗管内排放的液体PH值小于2为强酸性,严重污染了环境。被告人张某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邓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崔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周某某,先后组织该公司工人利用盐酸、硝酸、氢氟酸等化学品与石墨反应,生产高碳石墨。在生产过程中,将浮选石墨产生的废酸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排放到该公司院内的土坑中,渗到地下,造成环境污染。经鉴定,排放的废酸水PH值小于2,系有毒物质。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吕某某非法使用盐酸进行风化砂加工、水洗,在此过程中将产生的460余吨废盐酸液排放到洗沙坑北侧一无任何防渗措施的石坑内。经环保部门检测废酸液PH值小于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被告人吕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