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岛市出台“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提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记者从市卫计委了解到,规定中明确指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除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妇女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妇女和胎儿健康,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批准的其它情形外,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14周(包含)以上的女性不得人工流产。
妊娠14周(包含)以上的育龄妇女,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由本人申请,经过区市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和审核后,出具《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
对伪造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或终止妊娠证明的,最低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利用超声技术或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5千至5万元罚款。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5千元以上罚款。
市卫计委提供数据显示,由女方疾患引起的不孕症当中,近60%的病人是由人工流产和药物流产引起的不孕。除此之外,人工流产还会引起流产、宫外孕、死产、出血和感染、休克和昏迷、精神紧张等常见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