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交通引导员敲头案”二审做出宣判。
被告人秦某某原是一名交通引导员,2015年5月12日,因工作不顺心,秦某某携带铁锤,在十字路口击打被害人刘某后脑部,又用铁锤连续击打其头面部。
15年12月9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系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