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的决定
(2016年4月28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会议通过)
为了加大违法停车治理力度,保障行人安全和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就调整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作出如下决定。一、自2016年5月1日起,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不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二、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调整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程序。三、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停车场规划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创新交通管理模式,努力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