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完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16-01-13     视频长度: 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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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于2016年1月1号起正式实施。

《意见》整合我市现有的《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和《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实施办法》,大幅提高了救助力度和救助覆盖面。对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低保边缘、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实施后,低保家庭成员综合医疗自负比例由14%降至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医疗自负比例由20%降至10%。医疗救助提高了封顶线,年度内每人累计救助金额最高可达13万元。同时,提高了普通门诊救助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