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典型案例公布 累犯不予假释  15-12-25     视频长度: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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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基于罪犯服刑期间的优良表现,对其缩短刑罚执行期限,或者附加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变更制度。减刑假释可以起到激励罪犯改过自新的作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谨慎严格。今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布了2015年减刑假释的十大典型案例。

这是青岛中院公布的一例不予假释的案。本案中罪犯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同年6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3年4月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以罪犯高某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7月28日对罪犯高某进行了讯问。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但因高某于1989年4月6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所以经综合考量,依法对高某不予假释。

除了高某的案例,青岛中院还公布了“8次劳动教养仍屡教不改的盗窃犯,减刑从严”、“对生活能自理的病犯

减刑不予从宽”等十大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老病残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和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但必须符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法定要件。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