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号,《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共有59个条款,其中一些规定,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被确定下来。今天下午,青岛市教育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
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相当,教育、人力资源、发改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职业学校招生不得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不得进行有偿招生。
普通中学应当引导和帮助学生,合理选择职业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制其填报考试志愿。
职业学校应当在收费前,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
学生实习依法签订三方协议。禁止安排学生进入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岗位实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给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