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15-09-16     视频长度: 0:1:23

您当前的位置 :青岛网络电视台 > 栏目 > 今日 正文
  
滚动

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三类人员包括:我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前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个体工商执照至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往后,产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即日起可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或拨打民生服务热线“12333”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