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号上午10点半左右,位于浙江丽水市某广场正前门的屏幕突然开始播放不雅视频,据目击者介绍视频持续7-8分钟,让人十分不舒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的网络、电话以及其它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且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结较轻的则要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