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调整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  15-08-04     视频长度: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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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从2015年1月1号起,对用人单位1级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死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待遇将于近期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调整后,1级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生活护理费以2014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8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的标准执行,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