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家在广东,交了一个南宁女友,前不久他跑到派出所报案,声称被女友给骗了,可民警却告诉他,不能立案处理,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在南宁大沙田派出所,记者见到了江先生。他说,2011年他从广州来南宁出差时,在一家宾馆里认识了一名姓黄的服务员。两人互留了电话后,很快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江先生说,交往期间,不管女友想买什么,他都会满足要求。2012年期间,江先生由于经常出差到南宁的缘故,多次和女友发生关系,在同年年底,女友的一个电话,让江先生非常高兴。
从女友怀孕到宝宝出生,每个月江先生都有给女友汇两千到三千元不等的生活费。持续到今年4月,他前后给女友一共汇去了6万多块钱。钱花了,宝宝身体也不错,可让江先生生气的是,女友从来没让他见孩子一面。因为感觉事有蹊跷,7月份,江先生根据女友提供的地址,来到南宁市大沙田找到了女友的母亲。
知道自己被骗之后,江先生来到大沙田派出所报案,不过派出所的民警并没有给他立案处理,只是让他做了相关的笔录。记者在派出所了解到,因为江先生是在广东通过手机银行给女友汇款,而且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双方也是基于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并没有达到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