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  15-07-20     视频长度: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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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充装、运输、使用液化气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通知要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液化气供应点和销售点,不得设置液化气配送点、存放点,不得利用车辆、车库、网点房等场所存放、销售液化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充装和使用报废、超期未检的液化气钢瓶,不得改装气瓶或者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不得私自倒装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液化气运输单位要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管理,禁止运输未经定期检验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液化气充装站,依法予以关闭。

液化气使用方面,用户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储存液化气;要经常检查室内液化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更换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胶管、调压器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