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日前下发通知,就全面落实国家、省部署的价格改革工作任务作出部署,明确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通知》指出,要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需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要根据各地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阶梯水量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各阶梯价格制定方面,第一级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各地在确定计量缴费周期时,应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以月或季、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
《通知》要求,制定和调整居民阶梯水价要切实做到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