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新疆青河县一位牧民成了新闻人物,因为他意外捡到了一块重约7.85公斤的狗头金,引发了各界的关注。今天的封面故事,也和金子有关,而且数量更多,46公斤。13年前,吉林省吉林市人于润龙因携带自产和收购的46公斤黄金,先后2次被捕,4次受审。从无罪不起诉到有罪免罚,从无罪到判处有罪且罚没黄金,再到无罪释放。几经波折后,于润龙最终被判为无罪。那么,46公斤黄金最后去哪儿了?警方到底又是如何赔偿于润龙的呢?
2002年9月21日,于润龙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黄金和从私人手中收购的黄金共46384克打算与人交易,当行至吉林市红旗收费站时,被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查获,所携带黄金全部被扣押。同年10月28日,于润龙被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然而,2003年春节后,由于国务院下发文件,取消了黄金收购许可证审批项目,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虽然于润龙在案发时确属违法行为,但由于取消了黄金收购许可证审批,根据《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于润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年9月4日,检察院决定对于润龙不予起诉。然而,到了2003年12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丰满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4月29日,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于润龙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判于润龙无罪。
为打官司赢回46公斤黄金,于润龙卖掉了几处房产、车、车库和一处黄金门店。但令他没想到的是,案发10年后,不仅黄金没有要回来,自己再次被关进了看守所。
2012年10月,丰满区法院再次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没收了涉案的46公斤黄金,全部上缴国库。随后,于润龙再次提起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2013年7月1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撤销再审判决,改判于润龙无罪。于润龙便又开始向吉林市公安机关追讨黄金,但这笔黄金却始终不见踪影,于润龙的申诉也一次次被驳回。2014年11月21日,于润龙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退还扣押的46384克黄金,并向其赔礼道歉。
今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同意支付赔偿金384万余元。不过于润龙认为,公安机关是依据13年前的金价做出的赔偿,按照现在的金价,这笔黄金的市场价格应在1300万元左右。2月1日,吉林省吉林市警方首度进行了回应。
王敏宁认为,于润龙经营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国务院发文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针对企业法人的,并非针对个人,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证明于润龙有罪。于润龙当年经营黄金行为的违法性是不容置疑的,吉林市公安局在侦查此案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因此,警方坚持认为,对46公斤黄金的赔偿只能按照当年的变价款384万余元,不进行额外赔偿。针对当年46公斤黄金的去向问题,吉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王友朋介绍,扣押于润龙的黄金后,吉林市公安局于2002年9月26日交售给了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分行。9月27日,吉林市公安局将交售的黄金变价款上缴了国库。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对此,吉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王友朋认为,当年将扣押的黄金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时,是按照当日黄金牌价给付的价款,变卖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当,不存在黄金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黄金价值的情形,因此也就不存在额外再支付相应赔偿金的问题。
然而,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中的赔偿问题存在一些模糊点,公检法以及银行等相关部门,应在法律框架下充分核实相关细节,通过共同研究,解决赔偿争议。
目前,因为不服吉林市公安局作出的赔偿决定,于润龙已经向吉林省公安厅提出复议。吉林市公安局和于润龙都正在等待吉林省公安厅的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