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近日发布实施。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以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间为估价时点,参照临近、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域、楼层和朝向等因素,实行分户评估,一户一价。
征收非住宅房屋,区政府可实行货币补偿,或选订与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非住宅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征收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经与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协商同意后,可实行异地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后,仍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50%支付房款。
《办法》规定,区政府应当从社会上选订不少于应补偿面积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居民的选择权。在规定期限内,居民选择异地房屋安置并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6万元的奖励;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的,再给予每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