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院对3名毒犯执行死刑  13-12-12     视频长度: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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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贩卖冰毒8公斤,并非法持有3支手枪的毒品犯罪分子王爱军,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另两名贩卖毒品的罪犯荣文映、张春同时伏法。

王爱军,男,1970年出生,青岛人。曾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两次入狱。出狱后,王爱军不思悔改,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初,多次从四川省人荣文映及他人处购买冰毒8105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333克,运输至青岛市销售。同时,非法持有自制转轮手枪1支、仿五四手枪2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向王爱军出售毒品的四川籍罪犯荣文映同时并判处死刑。

另一案,张春,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青岛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贩卖冰毒2000克,并向多人贩卖,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拒不认罪,依法必须严惩。市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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