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日前下发文件,首次明确了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条件和补助标准。
按照规定,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是指公办养老机构和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低收费、普惠性养老机构。新建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到位;通过改造用房或租赁用房形式设立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
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按自理老年人每月200元、半失能或失能老年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运营补助资金的50%以上用于提高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