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日前在市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通过,其中单设的“早期教育指导”专章,在全国尚属首例。
《条例》明确规定:“严禁实施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违反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幼儿园停止招生或者吊销许可证。针对部分幼儿园收费不规范的行为,《条例》规定,“幼儿园应当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如违反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