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说的话题,是“精神疾病”,此类患者容易丧失部分、或者全部的行为能力,加重了家庭的负担,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全感。可谁来判定你有没有“精神疾病”呢?是不是看谁不顺眼,都能把他当精神病人,送进医院呢?现实情况是,只要家属或者有关部门送病人过来,医院就可以把人强行收治起来,和绑架有点类似,很少顾及当事人的意愿,更加重了痛苦和伤害。于是在舆论的推动下,立法提速了,去年的10月26号,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精神卫生法》终于出台了,从2013年5月1日、也就是昨天开始,《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那咱就仔细研究研究这部新法律,到底是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呢?
这就是《精神卫生法》的核心之一,也就是说,你想让精神病患者住院,必须征求他的意见,可以自愿住院、也可以自愿出院,不但保护患者,也保护了院方。福建宁德曾发生过这样一个事件,当地一名女子失恋后行为反常,被家人带到当地精神病院检查,院方按照自己的“惯例”,先治疗、后诊断,还没确诊呢,就采用了电击等强制手段治疗,最后还是该女子谎称有重病,才从精神病院逃了出来,结局自然也是对簿公堂!
民事纠纷,大不了就赔点钱呗,可《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院方的“常规手段“就涉嫌违法了!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到,这部《精神卫生法》的重中之重,就是加大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该被收治的,坚决不能收治!当然这种保护也是有前提的,那就是监护人有责任对患者进行看护看管!
什么叫“严重”、什么叫“危害”呢,专家解释说,“严重”指的是有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等6种精神障碍;“危害”有两种情况,一是已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如自杀、自残,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简单点说,就是应该被收治的,一定要收治。
很多人就松了一口气,“被精神病”可以销声匿迹了,因为一个正常人被诊断成严重精神障碍,可能性几乎没有,即便被“强制送医”,患者对诊断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这就等于加大了监督力度,是不是患者、病情如何,不是个别人一张嘴能决定的!
把精神病人当成普通病人来看待,“有病当治”、“没病不乱治”,这是对传统治疗观念的一种颠覆。有人也许就说了,《精神卫生法》和我有什么关系呢,我又没有精神疾病!可事实是,这部法律和每个人都密切相关,因为每一个人都可能出现心理健康问题,就像咱们前边说的福建女子,失恋后行为反常,我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或者遇到过,家人急在心里,该怎么办呢?
如果进行诊断的,是权威的医务人员,那咱们就无话可说,可诊断如果是心理咨询人员做出来的,我能相信吗?事实是,精神障碍诊断,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即使有医学知识也不一定能行,而个别心理咨询人员,连医学背景都没有!所以谁有资格说了算,也很重要,《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这也就杜绝了健康人被误诊的可能,每个人的安全感自然也提高了!
当然了,法律的出台不是终点,它只是一个开始,如何落实、如何执行,才是大家应该关注和把握的。在这儿提醒大家,如果您发现《精神卫生法》在执行中跑偏了,可以联系媒体,阳光和透明,才是依法行政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