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设救助窗口 7月1日后结算可纳入  12-08-25     视频长度: 0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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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大病患者的家庭负担是非常重的,近日,我市出台了《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大病患者看病吃药有了更多保障。从下周一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将在社会保险大厦,专设大病医疗救助服务窗口,受理参保患者特药救助、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即时核准后,有关待遇当日生效。 (地址:福州南路8号社会保险大厦医疗保险大厅)

《实施细则》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医疗费用,符合条件的将纳入本医疗年度的救助范围,只有2012年7月1日以后结算的,才能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同时,BH4缺乏症、原发性/特发性肺动脉高压、肢端肥大症等三种疾病,也被纳入门诊大病病种,参保患者经过临床医学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持相关材料,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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