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磊涉黑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12-08-20     视频长度: 0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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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胶州对“聂磊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驳回聂磊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社会各界群众及部分当事人亲属参加了宣判。

2012年3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聂磊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聂磊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但综合全案罪行严重,决定不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聂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还犯有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聂磊、姜元、任昊等20名被告人,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中信、孙文华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或参与实施9起故意伤害犯罪,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财物52000余元;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窝藏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等,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维持被告人聂磊死刑的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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