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通知,自7月1日起,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津贴计发办法。
7月1日以后生育或流引产的企业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新计发办法明确了生育津贴的保底封顶原则。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300%%保底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