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出首个“缓刑禁高令”  11-05-25     视频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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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市北法院一审对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李某,做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在缓刑期内禁止从事一切高消费活动的判决。这是我国新《刑法》修改后,我市发出的首个“缓刑禁高令”。

上午9点,被告人李某听到了自己宣判书的内容,虽然感到陌生,但他仍表示愿意接受。

2009年5月,时年29岁的李某在酒后与朋友刘某发生争吵,并在练歌房内用酒瓶把刘某的头部和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轻伤。经法院调解,李某自愿赔偿刘某16万元,现已支付6万余元,剩余的10万元将以每月200元的形式分期支付。此次,市北法院按照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对李某开出了“缓刑禁高令”,从而增加了法令的约束力。

下一步,市北法院将进一步依法使用“禁止令”,给缓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也戴上“紧箍咒”。而据了解,由于禁止令可以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例如,禁止当事人双方见面、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子女等;所以可以让法官采取更加灵活多变的判决和调解手段,也更受当事人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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